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邵春霞、苏先娣、彭政国、廖红娜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2号区连江西路120栋首层1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2间房屋的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24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1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24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19号)公告送达。
邵春霞、苏先娣、彭政国、廖红娜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24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1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关于对邵春霞、苏先娣、彭政国、廖红娜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的公告.pdf
附件:3.《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送达名单.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0763-3311612)